建筑结构鉴定的类型和等级

来源: 时间:2015-02-10

一、结构鉴定的类型

1、结构可靠性分类

建筑物的结构鉴定,常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结构鉴定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能否达到规定要求,是以结构鉴定的两种极限状态来划分的,其中承载力极限状态主要考虑安全性功能,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主要考虑适用性和耐久性功能,这两种极限状态均规定有明确的标志和限值。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或产生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当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即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如倾覆等)。

 2)结构构件或连接因材料强度被超过而破坏,或因过度的塑性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结构鉴定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如压屈等)。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当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即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破坏(包括裂缝)。

 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3、鉴定的类别及适用范围

按照结构功能的两种极限状态,结构鉴定d可靠性可以分为两种,即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根据不同的鉴定目的和要求,安全性鉴定与使用性鉴定可分别进行,或选择其一进行,或合并为可靠性鉴定。各类别的鉴定有不同的使用范围,按不同要求,选用不同的鉴定类别。

(1)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况

 1)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结构鉴定。

 2)房屋改造前的安全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有安全问题。

(2)可仅进行使用性鉴定的情况

 1)建筑物日常维护的结构检查。

 2)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结构鉴定。

 3)建筑物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专门结构鉴定。

(3)应进行可靠性鉴定的情况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重要建筑物的定期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结构鉴定。

 4)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结构鉴定。

 5)为制定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

 当鉴定评为需要加固处理或更换构件时,根据加固或更换的难易程度、修复价值及加固修复对原建筑功能的影响程度,可补充结构的适修性评定,作为工程加固修复决策时的参考或建议。当要确定结构继续使用的寿命时,还可进一步作结构的耐久性鉴定。有时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专项鉴定,如抗震鉴定。

二、鉴定评级的层次与等级划分

将建筑结构鉴定体系按照结构失效的逻辑关系,划分为相对独立的3个层次,即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3个层次。构件是鉴定的第1层次,也是最基本的鉴定单位。它可以是1个构件,如1根梁、柱或1片墙;也可以是1个组合件,如1榀屋架。子单元由构件组成,是鉴定的第2层次,一般将建筑物划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鉴定和围护系统3个子单元。鉴定单元由子单元组成,是鉴定的第3层次。鉴定单元通常是指一个完整的建(构)筑物,也可根据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将建筑物划分为1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将每1个区段视为1个鉴定单元。对安全性或可靠性鉴定,每个层次划分为4个等级;对使用性鉴定,每个层次划分为3个等级。鉴定从第1层次开始,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的评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等级;根据子单元各项目及各种构件的评定结果,确定子单元等级;再根据子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单元等级。构件或子单元的检查项目是针对影响其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如混凝土构件的安全性鉴定,涉及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及裂缝4个检查项目。检查项目的评定结果最为重要,它不仅是各层次、各组成部分鉴定评级的依据,而且还是处理所查出问题的主要依据。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定结果,由于经过了综合,是被鉴定建筑物进行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的依据。

1.安全性鉴定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分为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3个层次,每个层次分成4个等级进行鉴定。构件的4个安全等级用au.bu.cu、du表示,子单元的4个安全性等级用Au、Bu.Cu、Du表示,鉴定单元的4个安全等级用Asu.Bsu.Csu、Dsu表示。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详见《民用建筑可靠件鉴定标准》(GR 5()292-1999)。

已有建筑物在鉴定后,通常采用加固措施一般还要继续使用,不论从保证其下一个目标使用期所必需的可靠度或是从标准规范的适用性和合法性来说,均不能采用已被废止的原设计、施工规范作为鉴定的依据。现行的设计、施工规范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之一,但其针对的是已建或既有建筑工程,不可能系统地考虑已有建筑物所能遇到的各种问题。鉴定工作应该依据的是鉴定标准,鉴定标准概括了现行设计、施工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也体现原设计、施工规范中行之有效,而由于某种原因已被现行规范删去的有关规定;此外,

  针对已有建筑物的特点和工作条件,鉴定标准还有专门的规定。

2.使用性鉴定

民用建筑使用性鉴定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3个层次,每个层次分成3个等级进行鉴定。由于使用性鉴定的内容和复杂程度相对比较简单,所以使用性鉴定分级的挡数比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少一挡。构件的3个使用性等级用aS.bs.cS表示,子单元的3个使用性等级用As.Bs.CS表示,鉴定单元的3个使用性等级用Ass、Bss、Css表示。使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各层次分级标准详见《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o

3.可靠性鉴定

建筑结构鉴定可靠性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3个层次,每个层次分为4个等级进行鉴定。各层次的可靠性鉴定评级,以该层次的安全性和使用性等级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综合确定。构件的4个可靠性等级用a、b、c、d表示,子单元的4个可靠性等级用A、B.C、D表示,鉴定单元的4个可靠性等级用I、II、III、Ⅳ表示。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各层次分级标准详见《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1999)o

4.适修性鉴定

所谓适修性,是指一种能反映残损结构鉴定适修程度与修复价值的技术与经济的综合特性。对于这一特性,建筑物所有或管理部门尤为关注。因为残损结构鉴定的评级固然重要,但鉴定评级后更需要关于结构鉴定能否修复及是否值得修复的评价意见。民用建筑适修性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按4个等级进行评定,子  元或其  某组成部分的4个适修性等级用Ar',Br',Cr',Dr'表示,鉴定单元的4个适修性等级用Ar.Br、Cr. Dr表示,各层次适修性的评级标准详见《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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